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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粮油食品土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

发表时间:2023-11-12 17:07:51 来源:会员互动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8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杭州市粮油食品土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69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贝顺世界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日本一般交易项下GREAT TOOL牌类型GTFM-50非医用口罩等3项货品,其间榜首项为GREAT TOOL牌类型GTFM-50非医用口罩2400个,申报价格FOB17221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307900010,出口报关单号136。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说、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