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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3-12-02 17:29:37 来源:品牌专区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尽可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的生产经营风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的套期保值业务指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仅限于业务经营相关的主要期货品种,目的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行情报价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 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的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六条 公司一定要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控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 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严控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

  (二) 只允许与具有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 必须基于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衍生品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以上内容相匹配。

  (四) 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交割日期需与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付款)时间大致匹配。

  (二)定期与公司财务资金团队会面,讨论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和对冲策略,监控敞口头寸和交易对手风险。

  (三)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对金融理财产品、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等政策外情况做审批。

  (二)负责监督各相关管理团队的运营,以及各团队遵守董事会制定的交易政策和限制。

  (三)负责识别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落实套期保值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审查风险管理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风险管理政策和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在有关法规及监管规则中被认为属于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企业内部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审核后,由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CEO或其他被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八条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文件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

  第十九条 公司对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按企业内部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审核,授权有关人员来管理、操作,授权内容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等事项。

  第二十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小组在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审批交易策略、审核套期保值计划、批准执行方案、听取工作报告和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台部门依据各品种的市场行情、库存情况、价格趋势,结合期货市场行情报价来确定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策略和执行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前台部门负责期货保值交易的具体执行,包括完成开平仓或交割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前台部门依据交易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结合具体执行方案提出资金申请计划,依据公司付款流程批准后,后台部门及时将资金调拨至公司的期货专用账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首席财务官和风险控制小组在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期限等):审核套期保值计划、听取套期保值工作报告、审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方案、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决定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前台部门负责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的拟定和执行,依据审批后的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金融机构依据申请,确定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合约,前台部门录入公司资金系统。

  第三十条 公司前台部门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对已成交的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中台部门主要负责评估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情况,审核交易涉及的各类法律风险、交易授权和交易流程等,跟踪和评估持仓合约的市值和现金流风险等, 并将审查情况向首席财务官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后台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不是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反馈给前台部门并由前台部门与金融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后台部门负责执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结算程序,记账及存档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五条 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前须做到:1、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2、合理设置交易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状况,并将相关发展变化进行报告,以便根据真实的情况来决定是不是更换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依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条 公司后台部门应定期向首席财务官和风险控制小组报告套期保值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以及平仓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后台部门依据每次交易建立套期保值统计台帐并向首席财务官和风险控制小组报告持仓情况、结算盈亏及期货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市场的所有相关法律、规则和法规。

  第四十三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此外,禁止交易人员接受经纪人或其他供应商的私人礼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对应经济责任,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依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交易的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