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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调味品协会

发表时间:2023-11-19 06:28:56 来源:食尚健康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湖北省调味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调味品(包括酱油、食醋、酱类、酱腌菜、腐乳、味精、鸡精、复合调味品、食用调味油及调味品类等)行业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产业政策,为行业服务。发挥政府与调味品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国家权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整体利益、企业合法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湖北省调味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商务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和改革开放的形势,结合本省调味品行业特点发展趋势和详细情况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需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诉求;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照国家调味品生产销售的发展动向和趋势,提出我省调味品行业的生产发展规划和建议;

  (三)组织协调本省调味品行业的产销关系,加强本省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会员之间的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合作;

  (四)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调味品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和专业培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参与调味品行业的展销、评品、交流和推荐。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组织会员单位出国出省学习、考察,邀请省内外同行来访、交流,促进调味品行业外向型经济的向前发展。

  (五)根据行业和市场要求,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调味品的打假防伪工作,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确保消费者利益。

  (六)开展调味品行业技术咨询服务,促进调味品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合作;推广先进管理经验。

  (七)承担政府及及有关部门、业务主管或指导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交办的的有关工作,为本会会员服好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3/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能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能临时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的协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定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好;

  (四)有胜任协会领导工作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关系。

  第三十条 本会依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担接受的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务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专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专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专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一定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应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能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