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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夫”被判与“海天”在调味品等类别上构成商标近似

发表时间:2023-11-23 20:19:18 来源:营养食材

  北京商报讯(记者 钱瑜 白杨)12月6日,北京商报记者得悉,在关于“每夫”商标的有效性,还有是不是与海天味业603288股吧)持有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问题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究裁决,“每夫”与“海天”在调味品等类别上构成商标近似,一起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保持原判。

  2008年12月19日,方美红曾请求“每夫”商标,核定运用产品包含第30类:酱油;调味品;冰淇淋;食用香料(不包含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烹调食物用增稠剂;锅巴;面条;面粉;面包;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以“每夫”未与“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前者作出保持注册裁决。

  不过,一审法院以为,“每夫”运用在“调味品、面粉”等产品上与海天味业持有部分“海天”系列商标均构成近似。二审法院则以为,一审判定部分确定现实有误。判定“每夫”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产品上,与在酱油等30号品类上核定运用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但与在豆制品上核定运用的部分“海天”商标未构成近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究确定,诉争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产品上与引用商标一、三、五别离构成运用在同一种或相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与引用商标二、四别离未构成运用在同一种或相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由此,原审判定对此确定现实有误,可是关于案子的定论并无本质影响,本院对此仅予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首要上诉理由不具有现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撑。